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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近海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近海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之外,凡是与经济、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会予以公开,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秉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服务,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门户网站(www.dggacr.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也能前往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珲春市档案馆,位于珲春市渤海东大街)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近海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网上公开以及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这两种形式进行公开。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电话:0433-7622762。查阅时间如下:冬季为周一至周五(8:40―11:20,13:00―16:00);夏季为周一至周五(8:40―11:20,13:30―16:3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近海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9号小区

办公时间:8:30 - 12:00,13:00 - 16:30(冬季,节假日除外);8:30 - 12:00,13:30 - 17:00(夏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3 - 7611374

传真号码:0433 - 7611374

邮政编码133300

电子邮箱地址:jinhaijie888@126.com

(三)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

可通过在线申请平台(//www.dggacr.com/hcszfxxgkw/ysqgk_2105/zx/)进行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身份,并从形式上审查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若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按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向监察机关举报,也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

  

  二〇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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