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王占柱
地址:靖和街靖和综合楼19号门市
违法实事:你(单位)位于珲春市靖和街靖和综合楼19号门市后侧两层楼梯建筑物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珲城执限拆决【2022】违099号)要求你(单位)于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二层楼梯)。并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催告书》(珲城执限拆决【2022】违099号),催告你单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而你(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拆除义务,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单位)位于珲春市靖和街靖和综合楼19号门市后侧两层楼梯建筑物,由责成我局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
珲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