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珲春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由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审查拟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
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五、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六、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