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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4013559102X/2023-08264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4日
标      题: 《珲春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有 效 性: 有效
《办公室关于印发珲春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8月4日,办公室印发《珲春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月,我市划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珲春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珲政办发〔2017〕35号),截止目前已超过5年;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设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批复》(国函〔2021〕103号),同意设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与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吉林汪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珲春图们江国家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重叠;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72号),确定吉林省可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
  我市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与目前我市实际情况脱离,应划入禁养区的部分未划入,应调出禁养区的部分未调出,导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与我市禁养区确定的区域发生矛盾,不利于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利于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不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相关要求,我市对原禁养区进行了调整,重新编制了《调整方案》。
  二、出台过程
  为实现我市畜禽产业布局与自然保护相协调的目标,2023年4月,我市启动了对原《珲春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调整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了《调整方案》,先后征求了农业农村局、牧业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22个责任部门意见,2023年5月19日,顺利通过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专家评审,2023年6月,经十九届二十五次常务会,市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前言、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法、原禁养区概述、优化调整主要内容、调整后禁养区、保障措施六部分。禁养区调整后,对比原禁养区调出面积193.49km2,调入面积3782km2。具体调整如下:吉林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出面积112.55km2,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出面积26.25km2,城镇居民区调出54.69km2(城市建成区减少24.79km2;春化镇减少3.77km2;敬信镇减少3.72km2;板石镇减少3.34km2;英安镇减少2.77km2;哈达门乡、三家子乡、杨泡乡、密江乡四个乡建成区全部调出,共计16.3km2),东北虎豹国家公园面积3782km2全部调入。调整后的总面积为3986.40 km2,占国土面积的77.65%。禁养区管控措施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国家公园禁养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原则上禁止建设养殖场,在国家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养殖活动需得到国家公园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保障措施
  一是禁养区划定完成后,我市统一进行部署,分配相关任务,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是禁养区划定完成后,涉及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统一由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组织实施,市政府协助支持。
  三是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将依法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方案》要求,协调配合,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有效推进工作开展。
  四是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理解并积极主动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工作。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污染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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